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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政发[2005]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11 | 生效日期:2005-01-01 |
为鼓励和支持“4050”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各种灵活方式实现再就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4050”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本人月平均收入达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灵活就业地上年度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第二条 灵活就业范围: (一)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装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
(二)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社区服务项目。
第三条 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一)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费率补贴13%,个人缴纳7%;
(二)医疗保险补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予以补贴,个人缴纳的部分仍由个人缴纳;
(三)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期限可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四条 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程序: 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补贴”。
(一)申请。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应持本人身份证、《求职登记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灵活就业证明》(附后)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二)审批。社区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审批表》(附后),并汇总造册,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季给予补贴。
第五条 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资金来源和拨付: 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按季审核、定期划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发申请人。
第六条 “4050”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一)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已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的;
(二)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
(三)被其他单位录用的。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停止其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一)其他形式已实现就业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
(三)没有《灵活就业证明》的;
(四)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期满的;
(五)已经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
(七)不接受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管理,不服从街道、社区推荐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劳动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管理,并记录享受补贴的时间。本人终止灵活就业或享受补贴时间期满,返还其《再就业优惠证》。
第九条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负责本辖区内“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出具证明、审核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相关材料。对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劳动收入等事项应建立台帐,要坚决杜绝放宽条件、弄虚作假的现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工作,加强对补贴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灵活就业证明》(略)
2、《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审批表》(略)
新疆自治区政府
2005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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