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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发改价格[2006]176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6-08-30 | 生效日期:2006-08-3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根据有关法律和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废止原国家物价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下列四个文件: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5月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16号);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印发的《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附件);
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年6月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
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5月印发的《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 价费字21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6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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