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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财综[2005]49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09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规定外,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的收费项目,原则上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公文形式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申请设立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以及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收费,属于重要收费项目,须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严禁出台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立项,由省财政厅、发改委会同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收费项目,在我省实施前,由执收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不是必须执行的,在我省可暂停实施。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征、免征、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县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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