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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财税[2005]2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3-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doc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5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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