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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财办[2005]1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1-01 | 生效日期:2005-01-01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均衡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职工工资方面的税收负担,鼓励和支持企业合理增加职工收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原规定的960元调整为1500元。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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