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地税函[2005]2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2-24 | 生效日期:2005-02-24 |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doc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2月24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