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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地税字[2005]3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3-17 | 生效日期:2005-03-17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doc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5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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