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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国税流[2005]1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2-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doc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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