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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5]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17 | 生效日期:2005-03-01 |
省公安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4]13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往来港澳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为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办理一年以上 三年以下长期多次有效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 15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 200元。
一 次有效签注、二次有效签注、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收 费 标准 仍 按 《国 家 计 委、财 政 部 关 于 调 整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等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计 价 格[2002]1097号)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 2005年 3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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