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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函[2005]11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3-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核实、确认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指定型号车辆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对上述车辆减征消费税的监控及纳税申报,比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588号)办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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