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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关于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医保发[2005]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15 生效日期:2005-03-15
 

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管理,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请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工伤职工的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05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05年03月1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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