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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博办发[2005]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29 | 生效日期:2005-03-29 |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委、办事处,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区直属企业,万杰集团:
现将《博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3月29日
博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每年100万元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专项资金于每年第一季度拨付到位,在区人事局设立专户。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优秀人才引进。
2、人才岗位津贴、安家补助。
3、优秀人才进修学习、休养考察、参加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
4、高层次人才来博山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5、表彰为博山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以及为人才队伍建设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人才工作专项基金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人才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从专户中支付。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五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经费余额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区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申报资料失实、经费使用不当、项目进程违反协议规定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权终止协议,直至收回已支付的款项。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期间,每年要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资金使用财务报告,项目完成后要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专题汇报,并提交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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