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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宣传贯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会[2005]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5-03-01 | 生效日期:2005-03-0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宣传、贯彻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工作
《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认真贯彻《注册会计师法》和《行政许可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本部门以及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审批和监督工作的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办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内容,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程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保证执业质量的义务和责任,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搞好服务的要求和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等。通过广泛宣传,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创造良好环境。
二、抓紧做好《办法》实施的有关准备工作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法》对审批程序、期限和便民公开措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财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提出了较高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和高效便民的服务意识,抓紧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事项,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设计、印制相关的格式文本,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批准的程序和期限等;选择确定适当的媒体或媒介公示有关申请材料、公告有关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行政事项,保证信息畅通;对已经受理的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审批事项,应当抓紧办结,自2005年3月1日起,有关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申请,一律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三、认真做好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报备工作
按照《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情况材料报备工作。
l、在《办法》施行后,尽早布置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材料报备事宜。
2、认真做好报备材料的审查和信息汇总分析工作(《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材料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第(五)项至第(七)项材料由监督机构负责),摸清行业基本情况,健全基础管理信息。
3、严格审查报备材料,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
4、及时报送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汇总报告,包括: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等。
各地财政部门对《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部。
财政部
2005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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