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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常价房[2005]5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辖市、区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4]494号、苏国土资发[2004]437号、苏财综[2004]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其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按照省授权核定为:每年每亩3000元。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其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按每年为: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的15%计征;经营性用地和其它用地按10%计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2月20日起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ОО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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