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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和城镇集体资产收益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东政发[2005]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29 | 生效日期:2005-01-01 |
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辽财综字[2004]390号)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和城镇集体资产(指国家投资组建的企业,下同)收益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东港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和城镇集体资产收益管理的通知》(东政发[2004]1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现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国有、城镇集体单位占用国有资产(资源)、城镇集体资产(资源)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均列入征收范围。
1、利用国有、城镇集体海域、水域、滩涂、堤坝、土地、荒山等,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
2、利用国有、城镇集体在用和闲置(含金融机构已抵押的)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
3、利用有形资产(指国有和城镇集体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内对外进行承包、目标管理等取得的收益。
4、利用有形资产(指国有和城镇集体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内对外联营、合资、合作取得的收益。
5、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营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代理手续费)。
6、利用特许权、专营权、垄断性经营取得的收益。
7、其他利用国有资产和城镇集体资产取得的收益。
二、征收标准
1、出租门市房按现行市价法,即评估后价值的8%收取,如租金收入低于8%的征收额度,则按租金额的33%收取。
2、利用国有、城镇集体海域、水域、滩涂、堤坝、土地、荒山等,从事经营活动按收益额的33%收取。
3、各单位利用国有、城镇集体在用和闲置(含金融机构已抵押的)资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资产价值的8%收取。
4、利用有形资产(指国有和城镇集体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内对外进行承包、目标管理等,按收益额的33%收取。
5、利用有形资产(指国有和城镇集体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内对外联营、合资、合作的,按资产价值的8%收取。
6、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营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代理手续费)的,按收入额的8%收取。
7、各单位利用特许权、专营权、垄断性经营的,按收益额的33%收取。
8、其他收入按以上项目归类执行。
9、特殊情况需减免缓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三、各单位在办理国有资产(资源)经营业务时,应先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当单位经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的账面收入低于实际收入时,按市财政局核定的为准。
五、对积极配合国有资产占用费和国有资产净收益收缴工作的单位,市政府将给予一定奖励;对隐匿收入,瞒报收入,拒绝上缴的单位,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主。
七、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东港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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