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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财税[2005]2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3-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地税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有关纳税人宣传和辅导,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并主动与当地国税部门联系取得相关资料。
二、地方教育附加比照文中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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