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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厦门大学汉语水平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5]费10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01 | 生效日期:2005-03-01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厦门大学汉语水平考试报考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04]25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考试收费应当由本系统或行业的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无权审批。因此,有关汉语水平考试报考费问题,你厅应向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反映,由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05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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