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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厂矿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5]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04 | 生效日期:2005-03-01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厂矿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小学的收费行为,保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厂矿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小学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甘政发[2001]1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厂矿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并于2005年春季开学起执行,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甘肃省厂矿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甘政发[2001]111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对厂矿企事业单位所办学校进行改革的精神。本着兼顾到群众承受能力,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我省厂矿企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经省、市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进行改制的,分为三类:第一类,从企事业单位剥离以后,推向市场,实行国有民营,自主办学,自负盈亏的;第二类,从企业单位剥离以后,在三到五年的过渡期内,原单位逐步减少对学校的投入,过渡期完成以后,企业停止对学校的投入,教育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的;第三类,从企业剥离以后,划交地方,教育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的。
三、收费原则。属于上述第一类的学校,应根据民办学校收费规定,按教育成本制定收费标准;属于第二类的学校,对在过渡期内自愿申请就读的外系统、外单位学生根据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和部分补偿成本的原则收取教育成本补偿费;属于第三类的学校,按现行的公办中小学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教育成本费和教育成本补偿费管理权限为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具体申报程序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办理。
五、教育成本费应按学期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对学生因故中途退学、转学的实行退费制度。学校应对学习成绩优异或家庭困难的学生进行收费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自定。
六、教育成本费由学校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厂矿企事业单位对系统外学生除收取教育成本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形式的学杂费。
七、学校的代收费为书本费。
八、厂矿企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财政专用票据制度。
九、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厂矿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小学教育收费的监管,每年向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上报教育成本和教育收费收支情况。
十、我省其他市、州已改制厂矿企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的收费可按低于兰州地区标准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备案。过渡期结束后按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2005年春季开学时执行。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5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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