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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5年继续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政办发[2005]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28 生效日期:2005-03-28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农业厅、物价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制定的《关于2005年继续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试点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2005年继续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试点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有关政策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对我区部分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挂钩试点。一年来,试点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切实增加了种粮农民收入,提高了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充实了储备粮库存,确保了我区粮食安全。按照中央关于逐年加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力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我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在总结2004年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4]4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要求,结合我区区情、粮情,认真贯彻落实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政策,扩大直接补贴范围,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我区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农业增效。
  (二)遵循原则。
  1.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县(市、区)倾斜,向主产乡(镇)、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
  2.补贴办法切实可行,便于操作。
  3.补贴资金确保兑现到户,严禁截留、挪用,严禁抵扣任何款项。
  4.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计算依据、补贴兑现等科学合理,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二、各部门职责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负责宏观协调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负责订单收购合同的印制、签订和按订单收购粮食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直补资金的拨付、结算及监督检查直补资金的使用等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政府确定的价格及时足额发放订单收购贷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我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和粮食订单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直补的主要内容  (一)直补的范围和对象。
  1.直补的范围。在2004年直补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扩大直补范围,增加到31个粮食主产县(市、区)(详见附表)。
  2.直补对象。凡承包的责任田在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的村屯,并按期、按质、按量销售粮食给订单收购企业的种粮农民。
  (二)直补的标准及直补订单收购的粮食品种、数量、质量和时间。
  1.直补的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基础上,每公斤稻谷补贴0.10元。
  2.直补收购的粮食品种、数量、质量和时间。收购品种为早籼稻谷(包括普通稻谷、优质稻谷和专用稻谷)。收购数量为农产当年自己种植生产的稻谷,扣除家庭自用口粮后,可用于销售的余粮,并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的订单合同销售粮食总量内收购。收购的早籼稻谷必须是2005年生产、质量达到国标中等以上的稻谷。收购时间为2005年7月1日至10月30日。
  (三)订单粮食数量及收购价格。
  订单粮食收购数量为50万吨。普通早籼稻谷收购价格按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确定,优质稻谷及专用稻谷收购价格按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加0.08元/公斤确定。即普通早籼稻谷1.4元/公斤;优质稻谷及专用稻谷1.48元/公斤(如2005年国家公布新的最低收购价格,即按国家公布新标准执行)。按以上收购价格加0.04元/公斤收购费用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订单收购粮食入库成本价格。各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按照订单粮食入库成本价格及时足额向当地负责组织订单粮食收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放贷款。
  负责组织订单粮食收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四)订单收购合同的印制和签订。
  订单合同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印制。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粮食订单收购计划组织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的签订工作。订单县(市、区)粮食局在所属的企业中选择一到两家仓储条件好、资信度较高、管理能力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或农户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并组织订单粮食收购。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统一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的,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审核每户农户的种粮面积、产量和可出售的余粮,并登记造册作为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的副件附在合同后。每村或村民小组签订的粮食订单收购合同数量不能超过本村或村民小组内各种粮农户可出售的余粮数量。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后要张榜公布到村、组,宣传直补政策,使农产能够做到播种早计划、收获早准备、售粮早打算,鼓励农户多种粮,多售粮。
  (五)粮食的销售和收购。
  收购订单粮食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产卖粮。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公布的粮食订单收购价格时,允许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的农民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民将粮食出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持平于自治区公布的粮食订单收购价格时,负责收购订单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自治区公布的订单价格积极组织收购签订有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的农户出售的粮食并兑现直接补贴款。粮食收购期间,为方便农户售粮,国有粮食购粮企业可进村设点收购或委托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收。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收的,负责收购订单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核对每户农户出售的粮食数量(每产出售的粮食数量必须与合同吻合),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售粮农户的手中。同时,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合同签订和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直补资金的下拨和兑现。
  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粮食订单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50%逐级预拨到各订单县(市、区)的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收购进度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应兑付的直补资金可委托承担订单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农户交售粮食时直接发放给农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需的粮食直补资金实行报账制,即由乡(镇)财政所在订单粮食收购前,根据本乡(镇)的订单任务按一定比例预拨部分直补资金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订单粮食收购开始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凭订单合同和开具的粮食收购码单按粮食收购进度到乡(镇)财政所报账。订单粮食收购结束后,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乡(镇)财政所对粮食直补资金进行清算。预拨的直补资金只能用于对种粮农民交售订单粮食的直接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如订单粮食收购无法实现,粮食购销企业要将预拨资金及时退回乡(镇)财政所。预拨直补资金的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支付购粮款和补贴款时,要做到分开窗口,分开支付,分开核算。补贴款必须实实在在的发放到农户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强制农户以补贴款抵交任何款项。直补资金具体的拨付、决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四、订单收购粮食的用途和费用负担  (一)订单收购粮食的用途。
  主要用于自治区储备粮的轮换和充实库存及当地人民政府用于安排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用粮。自治区和地方轮换用粮分配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原则上优先考虑自治区储备粮的轮换需求。
  (二)订单粮食收购费用的负担。
  订单收购粮食的收购费用和利息开支,按照“谁用粮,谁负担”的原则负担。属自治区使用调出订单县(市、区)的粮食,利息开支按粮食实际入库数量及核定入库成本据实计算和拨补,保管费用根据实际入库数量按自治区储备粮费用标准据实拨补;属当地人民政府使用的,利息开支和保管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地方储备粮标准拨补。如属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作其他用粮的,利息开支、保管费用、收购费用等均由用粮单位负责。粮食直补试点工作所需的宣传发动、合同签订等相关费用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附件:2005年实行直补试点县(市、区)名单和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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