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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预[2005]33号、沪价费[2005]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20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在我市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函》(沪公函[2005]5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对象为申请永久居留和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二、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在受理申请环节收取,收费标准每人1500元;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在核发(包括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环节收取,收费标准每证30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600元。

  三、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其中: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收费收入按照4:6分成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和市级国库,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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