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湖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17 生效日期:2005-05-17
 

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湖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 2005年5月1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事实和财经法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的结论性评价。

  第三条 审计评价目标
  (一)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决策权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重点揭露未经集体讨论,个人违规决策造成的重大损失浪费,促进建立和完善重大经济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民主化,落实决策责任制。
  (二)对领导干部履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执行权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跟踪和促进国家政策执行,促进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三)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管理权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检查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重大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促进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重视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防止发生重大的错弊和损失。
  (四)对领导干部任职部门、单位财政财务和相关经济活动的绩效情况,尤其是重点专项资金、重点项目、重大经济活动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揭露重大损失浪费,促进提高经济效益。
  (五)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领导干部本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第四条 审计评价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以审计事实为依据,审计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二)准确性原则。事实表述准确,问题定性准确,责任界定准确。
  (三)重要性原则。对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必须评价,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无重大影响的事项,可较少评价或不予评价,并就事项性质和数额大小选择评价的重点。
  (四)谨慎性原则。对审计证据不足的事项不评价。

  第五条 审计评价内容
  (一)对任期内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对任期内经济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和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进行评价。
  (二)对重大问题事项及其相关责任的评价。

  第六条 审计评价指标
  (一)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评价指标
  1、对审计事项真实性评价,可分为真实、基本真实和不真实。
  真实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和被审计者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内在构稽关系正确,帐实相符,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没有差额,或者差额很小,债权债务帐务处理清晰。
  如果审计中没有发现并通过专业判断认为被审计单位不存在重要的不真实事项,可以认为其真实地反映了其财务收支情况。
  基本真实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和被审计者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内在构稽关系正确,有关数据虽然不符,但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差额没有达到审计机关确定的重要性程度,债权债务帐务处理清晰。
  如果审计发现有个别重要的(超过重要性水平的)不真实事项,但不影响总体上反映其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基本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
  不真实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和被审计者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内在构稽关系错误,有关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额较大,债权债务帐务处理混乱。
  如果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严重不实,总体上不能合理地反映其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不能真实地反映其财务收支情况。
  2、对审计事项合法性评价,可分为合法、基本合法但有一定的违纪行为、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三个等次。
  凡被审计单位财务财政、收支方面未发现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认定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凡被审计单位财务财政、收支方面有违法违规事实的,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或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5%以内的,可认定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并应当揭示违规事实。
  凡被审计单位财务财政、收支方面有违法违规事实的,或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5%以上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3、对审计事项效益性评价,应在真实性、合法性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效益性评价可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
  实际指标与计划指标或任期目标相比较。
  本期指标与上期(或历史最高水平)或前任指标相比较。
  该部门、单位指标与同类型、同规模、同行业一般水平或先进水平指标相比较。
  效益评价应注重分析经济指标变化对社会指标和环境指标的影响;注重经济活动结果对社会事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效益评价使用的数据应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计核实后的数据。选用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的,应标明所使用统计数据的来源。
  (二)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指标
  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分为健全有效、部分健全有效、不健全无效。
  健全有效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在其经济活动的每个环节均设置了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资金收付的控制制度,重大经济项目的决策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执行财经法规的监督检查制度,并有效执行。
  部分健全有效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在其经济活动的主要环节设置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不健全无效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在其经济活动的主要环节均未设置内部控制制度,也没有相应的替代措施;或者虽然设置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实际上未有效执行。
  (三)主要经济目标评价指标
  以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目标为基础进行评价。
  1、实际完成指标与预算(计划)指标或任期目标相比较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现任完成实际指标与上期(或历史最高水平)或前任实际指标相比较,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工作实绩;
  3、同行业相比较(所占的位置)同类先进单位达到的经济水平或行业平均水平相比较,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业绩。
  (四)重大经济决策评价指标
  依据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性、程序合规性和决策实施的效果作出评价。重大经济决策主要包括:
  1、重大投资项目;
  2、资金出借;
  3、大额资金的使用;
  4、大额设备的采购等。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评价指标
  按有无发现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如实反映。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界定1、隐瞒、截留、坐支应上交国家财政收入的;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3、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和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4、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5、违反国家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6、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7、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8、以前审计查明问题未整改落实的;9、其它。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界定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3、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4、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5、违反规定用公款超标准支付通讯费用的;6、违反规定发放奖金、福利、补贴的;7、其它。
  根据上述五项指标的审计情况,在分项审计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可分为好、较好、一般和差。

  第七条 审计评价方式  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审计评价要措词恰当,应直接阐述事实。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所取得的成绩要给予恰当评价。
  重大经济决策评价应说明检查了哪些经济决策、决策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发现经济决策内容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这些经济决策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效益评价应围绕重点专项资金、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活动进行,要在分析的基础上慎重评价;经济目标评价应运用对比分析,慎重评价。没有明确经济目标可参照的部门,可以不作评价。
  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应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符合性测试可以通过检查文件资料、询问、现场观察、重做某项业务等方法来测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在测试的基础上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重点和方法。
  在审计评价中要直接说明本次审计是否发现被审计者个人存在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问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规定处理处罚,同时应认定被审计者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八条 责任认定
  (一)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对其所在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地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党政领导干部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必须在认真分析、判断,区分以下责任界限后再予以认定:
  1、前任责任与任内责任
  2、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
  3、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
  4、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
  5、上级责任与本人责任
  6、会计责任与本人责任
  (三)被审计部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经审计机关处理或建议后因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又发生,领导干部应负直接责任;领导干部述职报告中重大经济活动内容与经济责任审计查实不符,领导干部应负直接责任;领导干部和单位共同提供的银行和会计资料承诺内容与审计查实不符,领导干部应负直接责任。因重大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问题,领导干部应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发现的重大疑点问题和不宜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评价的,应及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条 本评价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湖州市政府
2005年05月1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