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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民发[2005]39号、杭财社[2005]1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03 | 生效日期:2005-01-01 |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5]13号),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390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04]243号、杭财社[2004]1213号)中,享受40%救济的精简老职工(城镇)的补助标准由385元调整为390元,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请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通知要求作相应调整。
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开支。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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