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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政办函[2005]8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经委、国土资源局拟订的《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补充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补充办法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经济委员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三月十日
为确保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第七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有关精神,制定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补充办法。
一、工业企业搬迁资金由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0号)和《关于市属部分企业搬迁工作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 (杭府纪要[2004]7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二、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使用”的原则,工业企业搬迁后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购。工业企业在与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企业搬迁协议》的同时,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购补偿协议》。《土地收购补偿协议》应明确土地面积、交地标准、交地时间、土地收购补偿标准、收购费用支付时间等,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三、工业企业搬迁资金分别从土地收购补偿款和财政安排的搬迁资金中支付。其中,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第153号令规定,按照基准地价中工业用途与规划用途平均价的45%支付土地收购补偿款(以企业搬迁资金为限),市财政局在财政安排的搬迁资金中支付工业企业搬迁资金与土地收购补偿款的差额部分。
四、搬迁工业企业土地公开出让后,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45%部分,在扣除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支付的企业土地收购补偿款、利息、相应地块前期土地整理费用等款项后的剩余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缴入搬迁专项资金专户。剩余资金多于市财政局已拨付给该企业的搬迁资金(含贴息)部分,经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搬迁企业,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搬迁改造,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给企业的土地收购补偿款多于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部分,可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损益,依法纳税。
六、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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