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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国有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政办发[2005]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19 生效日期:2005-01-01
 

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国有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2005年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常州市武进区国有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级国有公司的财务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增值,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国有公司是指区政府批准其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公司。

  第三条 区级国有公司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区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由区财政部门委派,对国有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督的管理人员。财务总监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执行监管职务。被委派单位应当支持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财务总监基本任职条件是: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一般具有会计师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掌握并认真执行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强的财务会计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有十年以上的财会工作经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有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曾因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是对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议,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制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督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参与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审议,了解公司项目计划、筹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监督检查公司融资、担保、投资等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监督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银行开户情况;
(三)参与审查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参考依据;
(四)对公司产权变动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意见;
(五)审核公司向政府部门报送和对外披露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签名;
(六)每半年向区政府提交公司财务状况评价报告。对公司财务方面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七)经授权监督使用其他政府性项目的资金情况;
(八)区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未履行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未履行对公司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公司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予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未履行对公司经营决策监督职责,或未执行及时报告制度,造成公司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七条 财务总监人选由区财政局推荐,经有关部门考察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定并由区政府任用。

  第八条 财务总监对区政府负责,并定期或按要求述职和报告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对财务总监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过考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以连任。

  第十条 财务总监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在区财政局,开展财务总监工作发生的有关经费,统一由区财政支付。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财务总监任职期间不在所任职的公司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建立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续任、奖励和处罚的依据;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给予相应奖励;若发生与其职务不相称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委派人员不得与被委派国有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行政经营管理人员、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三条 被派驻的公司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有关工作。及时书面通知财务总监应列席的有关会议等活动。公司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监督所需的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不得接受公司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公司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及他人牟取私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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