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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2005]9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国税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粤价函[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粤价函[2005]202号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统一收费标准的函》(粤国税函[2004]509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规格: 210mm×140mm;三联)工本费为0.4元/套。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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