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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及地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2005]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地税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及地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粤价函[2005]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及地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及地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粤价函[2005]203号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2004]629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规格:241mm×177mm;五联)工本费为0.85元/套。
二、地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规格:210mm×140mm;三联)工本费为0.40元/套。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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