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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朝政办发[2005]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汉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精神,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结合朝阳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朝政发[2003]47号)中关于城市规划区内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予以调整,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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