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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31 | 生效日期:2005-07-01 |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良性循环机制,促进我市土地储备整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政府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用于土地征收(用)、收回、收购、置换、储备、开发整理及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滚动发展。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按照“合理调配资金、实现土地增值”原则,做好储备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拨付用于土地储备的启动资金;
(二)储备土地出让收益部分的30%;
(三)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或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规定补交 的土地价款;
(四)征收的土地闲置费;
(五)储备土地抵押或者土地收益权质押贷款;
(六)其他形式筹集的用于储备土地的资金;
(七)上述各项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储备土地出让金上交市财政专户后,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及时核定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土地储备的部分拨付到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由储备中心编制,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条 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或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价款以及按规定征收的土地闲置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缴入土地储备资金专户。
第七条 储备中心对土地储备业务实行项目管理,在储备土地的过程中,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项目核算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直接用于项目的成本费用,计入该项目的成本,间接费根据相关项目的成本及运作时间等因素,按月分配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核定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后三日内,核拨有关储备土地的成本费用。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土地收购、收回和置换时发生的各种依法应补偿和拆迁的费用;
(二)征收(用)土地过程中依法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
(三)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对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拆迁、平整土地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支出的费用;
(四)土地征收储备过程中发生的拆迁管理费、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及征地管理费等;
(五)土地供应费用支出包括文件编制印刷费、公告费用、公证费用、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六)为进行土地储备所发生的贷款利息;
(七)经市财政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
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制定土地储备资金年度用款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储备中心按土地储备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制订储备土地的具体支出项目;
(三)储备中心根据具体支出项目提出用款申请,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财政部门在市政府批准后三日内予以核拨。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按每月储备土地收入的2%拨付市国土局,主要用于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业务费。 工作业务费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为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所支出的调查研究费、办公用品费、购置费;
(二)储备土地进行管理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测量费、竖牌费、现场管理费、巡查费等;
(三)储备土地价格评估费用;
(四)为开展储备土地招商出让工作支付的广告费;
(五)土地储备工作的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六)查处擅自占用储备土地所发生的开支等;
(七)对有关部门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八)聘请专业人员所必需的工资和酬金。
(九)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执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定期对储备地块的成本费用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每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土地、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市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侵占土地储备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其他机构
2005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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