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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投诉人重新投诉后投诉时间确认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法函[2005]5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5-05-24 | 生效日期:2005-05-24 |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送来的《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投诉人重新投诉后投诉时间如何确认的请示》(豫财办税[2005]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规定,财政部门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而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人重新投诉的,投诉时间为投诉人首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时间;投诉人重新投诉,旦符合其他投诉条件的,投诉受理时间为财政部门收到内容符合规定的投诉书的时间。
财政部
2005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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