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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5]19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5-03-10 | 生效日期:2005-03-10 |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协会《关于取消注册会计师档案工本费及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黑会协[2004]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7号)中有关规定,并适当考虑考试成本增加,考试规模逐年缩小等因素,同意将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科50元。收费收入全额上报省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考试试卷的印刷和保管、考场的租金、试卷库租金、必要设备的购置和相关的交通住宿支出。
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本批复自2005年3月10日执行,收费标准试行3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收费标准的批复》(黑财综字[1999]10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5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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