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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2005]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11 生效日期:2005-03-1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简化并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精神,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报送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并报省财政厅和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三、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由执收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核,并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单项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以上规定是非税收入稽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请省直各部门各执收单位严格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略)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03月1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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