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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体育学校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体经字[200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25 生效日期:2005-03-25
 

  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全省业余训练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训练水平,现将调整后的《全省体育学校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省体委、省财政厅(88)湘体计字15号《关于全省业余体校有关伙食标准的通知》废除。

附件:全省体育学校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03月25日

  为了保证全省重点体育学校(班)(含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普通体育学校学生和专职教练员训练营养补充的需要,现将有关伙食标准调整规定如下:

  一、重点体育学校(班)、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生和专职教练员伙食标准

  名称  伙食标准   个人交费标准
  学生  10.00元     1.00元
  教练  10.00元     2.50元

  本伙食标准是为了补充体育学校学生和专职教练员从事体育训练身体消耗的需要,不是个人待遇。对享受伙食标准的重点体校(班)人员,要求设立专灶,集体开伙,不得将伙食费发给个人。确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集体开伙,则应分别情况,根据训练时间,从严折发营养食物。

  二、普通体育学校学生和专职教练员的伙食补助标准:按每天两次训练计算(每次一个半小时以上)计发伙食补助,每次2.00元。

  三、体育学校学生和专职教练员如停止训练应停止享受本伙食标准。

  四、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本规定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实施细则,所需经费来源,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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