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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济源市地方税务局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济政办[2005]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3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济源市总工会、济源市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济源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不含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由济源市总工会委托济源市地方税务局代为收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收缴基数和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月收缴。市地方税务局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将代为收缴的工会经费划解市总工会,并将各单位工会经费上缴情况报送市总工会。

  二、2005年1月1日以前欠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总工会下达统一的催缴文书,市地方税务局协助市总工会做好相关催缴工作。

济源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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