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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政办[2005]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11 | 生效日期:2005-03-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源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济源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政府部门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强化对公共资源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新闻出版物;
(三)政府网站;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重大的政府公共工程;
(三)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四)社会公众关注的,且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五)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六)行业和专项资金综合审计结果;
(七)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布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布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市人民政府说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公布;
(三)涉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布的,应报经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公布;
(四)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布的,经审计机关按规定审议,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布。
第七条 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档案。
第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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