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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第八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荆价发[2005]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4-01 生效日期:2005-04-01
 

各县(市)、区及屈家岭管理区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减轻患者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负担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7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鄂价农工[2004]228号)精神,现将我市第八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所有非盈利性医疗机购。其他盈利性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可以参照此价格销售。

  二、本次公布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中标药品实际进价低于中标价格的,由招标医疗机构按规定作价办法自行调整临时零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医疗机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中标药品实际进价×(1+购销差率)。
  购销差率根据中标药品实际进价额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购销差率。即5元及以下的,购销差率为30%;5.01元及以上的,购销差率为20%;购销差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计算。

  三、此次招标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今后如高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的,以政府定价为准。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中标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品价格执行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患者真正得到招标降价的实惠。

  五、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荆门市物价局
2005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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