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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市府发[2005]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30 | 生效日期:2005-05-3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体系的实施意见》,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分配制度,激发我市各类人才干好、干成事业的创业热情,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全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国家宏观工资政策的指导下,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能够充分调动事业单位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遵循原则
1、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充分利用事业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收入同本单位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紧密联系。
2、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对不同事业单位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突出重业绩,重贡献,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和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自主、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
3、单位自主决定分配方式与政府人事工资行政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人事部门宏观工资政策指导下,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分配方式,同时接受人事、财政、税务等部门监督。
4、工资总额增长比例低于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比例,职工人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政府财政拨付的工资部分和单位经营收入中可用于再分配的部分。
四、分配形式
根据分类管理和现行工资分配政策,以及单位经费来源,事业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采用以下分配方式:
1、工资总额包干。行使行政职能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产品与公共服务,不直接收取服务对象服务费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下同),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核定工资总额,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外),减人不减少工资总额。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按国家工资政策增加单位工资总额。实现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除按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到职工个人的工资额外,应将国家规定应用于活分配的工资部分,以及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再分配部分,按岗位、业绩、贡献大小合理搞活单位内部分配。
2、工资总额动态包干。面向社会个体或特定群体提供公益产品和公共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同),工资分配形式可更加灵活多样,除国家规定用于活分配(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给单位的)部分外,单位还可按一定比例从新增效益中提取效益工资,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单位应将国家规定用于活分配的工资总额,连同单位从新增效益中提取的效益工资,根据单位职工岗位(职务)、工作量、工作业绩、贡献等拉开档次进行分配,体现多劳多得,一流业绩,一流报酬。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在某些岗位探索年薪制的分配形式,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审计,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3、档薪分离。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报酬相分离的办法。档案工资由政府人事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现行工资政策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记入职工个人档案,作为职工调动、离、退休费发放和交纳住房公积金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职工实际获得的报酬由单位按岗位、责任大小、业绩、贡献等要素确定。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探索年薪制,以及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路子。单位试行年薪制等特殊分配办法,但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审计,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4、协议工资。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可根据需要,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采用契约形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工资。
5、鼓励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指按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比例、贡献大小给予相应报酬的分配方式。允许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从科技服务、咨询收益中按比例提成。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和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特长从事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获取兼职报酬。
五、实施办法
搞活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催发事业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应变能力,增强单位内部活力。但它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和国家的宏观政策,各单位在改革中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1、积极筹划,夯实基础。在实施改革前,要认真做好按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岗位、职务聘任、业绩考核等工作。根据各岗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岗位说明书,经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考核标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2、公开公正,民主决策。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出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在制订方案时应反复酝酿,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实施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保障权益,统筹兼顾。事业单位职工只要提供正常劳动,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职工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执行。单位在提高在职职工收入时,应适当兼顾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根据单位自身的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使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也能随着事业的发展有所增加。
六、监督管理
1、加强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领导。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党委、政府,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工作做实做细,要引导职工充分认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自觉配合,积极参与。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
2、建立健全审核备案制度。事业单位应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送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3、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监督指导,督促事业单位按照方案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各事业单位年终须向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提交改革方案执行情况报告,自觉接受人事、财政、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严肃财经纪律。在改革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财经规定,对违反者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县(市、区)、各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指导意见的实施范围。
赣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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