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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聊城市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聊政发[2005]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2-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2005年聊城市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2005年聊城市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确保2005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主要内容
(一)补贴品种与依据。我市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品种为小麦,以2005年2月24日前出苗的折实小麦面积 (含国营农场、原良种场种植的小麦)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补贴标准。2005年我市仍按省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即每亩小麦补贴13元人民币。
(三)补贴方式。各县(市、区)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的兑付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二是以银行存款折形式发放。
(四)补贴兑付时间。为更好地发挥补贴资金的效用,全市资金兑付工作在4月10日前全部完成。
二、认真做好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公示、确定和上报工作
按照省统一要求,我市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公示、确定和上报工作要于3月20日前全面完成,具体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农民自报种植面积阶段(2月24日前)。
第二阶段:村委会核实、公示、确定、统计上报阶段(2月24日-3月8日)。村委会核实确定分户种植面积后,在村内公示三天,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办事处)。
第三阶段:乡(镇、办事处)统计、公示、确定、上报阶段(3月8日-3月15日)。各乡(镇、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各村上报的小麦种植面积,要按照省财政厅《粮食直补资金管理系统》的程序和格式进行数据录入,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无异议后以乡(镇、办事处)正式文件上报县(市、区)政府。
第四阶段:县(市、区)政府统计上报阶段(3月15日-3月18日)。各县(市、区)政府对乡(镇、办事处)上报的数据进行录入和统计,并以政府文件上报市政府。
第五阶段:3月20日前市级完成统计上报工作。
三、加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兑付工作顺利完成
(一)补贴资金来源。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所需资金,从核定的各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中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部分,由各县(市、区)自筹解决。
(二)补贴资金专户设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仍使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412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下开设的“直补粮农资金”专户。
(三)补贴资金兑付。乡镇财政所负责粮食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粮食种植面积核实确定后,向种粮农民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种粮农民凭通知书和身份证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补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每村要指定一名脱产干部,具体负责该村的兑付工作。不允许集体代领,更不允许由指定银行代发。
四、强化措施,严肃纪律,全面完成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搞好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动,使粮食补贴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为粮食直接补贴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人员培训。对参与直接补贴工作的有关人员在测算依据、操作办法、补贴方式、兑现形式、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培训,使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能吃透政策、掌握要领,确保粮食直接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四)补贴落实到户。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纪律,做到“五到户”: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书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五不准”: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的数额,不准挤占抵扣挪用补贴资金,不准集体代领,不准拖延补贴资金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计划、监察、财政、农业、审计、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粮食直补领导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县(市、区)长、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派驻各村的脱产干部分别作为县乡村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在粮食直接补贴工作中不贯彻落实直接补贴政策的,“五到户”要求不落实的,违反“五不准”规定的,补贴资金不公开、不公平,群众反映强烈的,弄虚作假、虚报数据、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都要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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