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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叙永县古蔺县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等收费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泸市府办发[2005]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最近,国家和省相继召开了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根据国家、省的安排和市委在“保先”教育中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专项部署,结合市委主要领导对治理教育乱收费提出的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我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的决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叙永县、古蔺县将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列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批复》(泸市府函[2004]10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中小学生补课费和防疫体检费的批复》(泸市府函[2004]12号文件从2005年春期起停止执行。2005年春期开学时,叙永县、古蔺县农村中小学已经收取的计算机信息技术教育费,全市各学校收取的初三考前补习费、防疫体检费要认真清理后如数退还给学生。

  二、各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高度,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中小学教育乱收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教育、物价部门要加强督查,严格执行好中小学收费政策。各学校要认真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继续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认真抓好教学工作。不能因为停止执行不合理收费项目,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要保证教学质量。
  各级物价部门应及时办理各学校收费项目的注销工作。

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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