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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5]6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2-05 | 生效日期:2005-02-20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址(计价格[2002]15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址(发改价格[2004]1687号)精神,为促进计量事业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将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制定。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的核定原则具体制定。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提出申请,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
二、我市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方案不超过2002年国家规定同类项目收费标准的70%。从2005年至2009年分5年逐步调整到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2005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今后年度如无特殊情况,则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按照既定方案具体安排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三、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危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按照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项目和检定周期进行检定,不得擅自减少检定项目和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不得向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杆秤等检定收费标准不作调整。
四、各计量检定机构应在收费场所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检定周期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计量检定收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重复检定收费、只收费不检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各计量检定机构应到相关的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5年2月20日起执行。
附件:⒈天津市2005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略)
⒉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略)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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