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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省级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调[2005]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级各有关单位,中央、外省市在杭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开展省级、中央和外省市在杭单位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审范围
(一)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按规定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提成、分成的部门和单位;
(三)以收费形式征收各种基金和集资的单位。
二、验审内容
(一)在清理行政许可收费及清费减负工作中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已得到落实,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执行;
(二)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的行为;有无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的起讫时间收费,有无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
(三)收费单位是否已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有无完善、规范的收费操作程序;
(四)实行委托收费和减免收费时,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收费单位是否及时申领《收费许可证》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亮证收费;
(六)收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地缴存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七)收费单位是否已申领票据准购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填写;有无买卖、转让、转借、代开、挪用收费票据的行为。
三、验审时间和方法
2004年度的收费验审工作从2005年2月份开始,至9月底结束。具体分两个阶段进行:2月份为宣传发动和收费单位自查阶段;3月至9月为验审和整改建制阶段。验审方式采取收费单位送审和省验审办上门验审相结合的方法。
四、验审要求
(一)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收费验审工作的指导,督促各收费执收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二)验审工作要突出重点,在上年度验审工作中有问题的部门和单位,今年要重点进行验审;对验审中发现有问题的部门和单位,除责令整改外,将视违法性质,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历年来较好执行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可予以免审。
(三)省收费验审办要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协助、配合业务厅(局)做好各系统自查工作。在验审工作中要坚持验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热情地为被审单位提供各类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圆满地完成2004年度的验审工作任务。
省收费验审办地址:延安路皇亲苑小区17幢6楼(百井坊巷内)
联系电话:0571-85179801、85057709、85057706
邮 编:310003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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