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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5]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2-05 生效日期:2005-03-0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精神,已取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以下简称机动车)驾驶员收取的年审费(含过期补审和跨年度补审费),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调处费,机动车改装改型费和临时驾驶证、实习驾驶证工本费。现就规范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标准。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向车主收取号牌工本费和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副5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纸质)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均包括初次安装号牌的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号牌架及其安装费用,不得再收取上述费用。以后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收费标准为每套1元,单独补发号牌架的收费标准为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副5元,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副10元,补发专用固封装置和号牌架的收费标准含相应的安装费用,不得再收取安装费用。
  2.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向车主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不得在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外再收取照相费或数码照相费,不得要求机动车车主提供照片。
  3.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4.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学习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学习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5.补发机动车号牌(临时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和到期审验换发驾驶证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过期补审换发驾驶证加收100%。

  二、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上线检验费的收费标准为汽车(含联合收割机)每车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50元。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有检测设备的,只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上线检验费,不收取人工检验费;没有检测设备的检验机构和新机动车上户,只收取人工检验费,人工检验收费标准按上线检验费标准减半收取。
  3.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第一次复检不收费,从第二次复检开始每次按第一次检验费标准的80%收费。
  4.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检验周期检验的,按同类机动车第一次检验费加收100%。
  5.企业性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财政拨款的非企业性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6.各地要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2〕17号文件关于合并交通部门综合性能检测和交警部门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各级交通部门及其所属机动车检测站不得再对机动车收取综合性能检测费,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检验,内容要包括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所有项目,适应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要求。

  三、规范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
  1.汽车驾驶申请人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次600元,其中报名审核费每人次10元,体能检测费每人次30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费每人次70元,场地驾驶(科目二)考试费每人次250元,道路驾驶(科目三)考试费每人次240元。
  2.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和小型拖拉机驾驶申请人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次400元,其中报名审核费每人次10元,体能检测费每人次30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费每人次70元,场地驾驶(科目二)考试费小型拖拉机每人次100元、其它机动车每人次140元,道路驾驶(科目三)考试费小型拖拉机每人次80元、其它机动车每人次150元,小型拖拉机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科目四)考试费每人次110元。
  3.大中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申请人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次600元,其中报名审核费每人次10元,体能检测费每人次30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费每人次70元,场地驾驶(科目二)考试费每人次150元,道路驾驶(科目三)考试费每人次190元,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科目四)考试费每人次150元。
  4.上述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第二次及其以后补考,以及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后接受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记满12分后接受科目一、科目三考试的收费标准,按上述同类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四、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使用税务票据。不按规定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五、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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