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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05年保险统计数据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保监厅发[2005]9号 |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
发文日期:2005-02-02 | 生效日期:2005-02-02 |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通过信息系统报送保险统计数据信息和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保险统计数据信息报送的时间,如无特别通知,应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月度快报为下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报送;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报送;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报送。审计后年度报告为次年4月30日前报送。
三、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季、半年、年度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报送截止期后2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保监会报送上季、半年、年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中应包括公司业务政策调整、数据异动和公司重大事项等情况。 各保监局于上述每一报告期的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发布后2日内,以保监局的名义,通过内网信箱(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李敏)向统计信息部报送上季、半年、年度本辖区的保险市场运行分析报告。
四、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应由向保监会报送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的报送机构负责,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应由数据机构负责。
五、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应负责审核本级公司的数据信息。 各保监局对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六、信息系统正式使用后,各保险公司停止向保监会及各保监局报送信息系统可以采集的数据信息。
七、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及保监会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本公司数据信息的质量管理,切实保证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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