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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预[2005]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0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充分发挥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实行贴息政策效应,进一步改善本市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下简称:贴息政策)的房价标准和贴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贴息政策的房价标准
  (一)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商品住宅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1、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4500元;
  2、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二)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超过4500元,但总价不超过33万元的二手房,也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三)对购买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4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

  二、调整贴息政策的贴息标准
  (一)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4000元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5%的贴息。
  (二)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在4000元-4500元(含)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的贴息。
  (三)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超过4500元,但总价不超过33万元二手房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的贴息。

  三、其他
  (一)对在2003年6月1日以后购房且符合收入受理标准条件的购房家庭,如其购房时的房价高于当时政策规定的房价标准,但在以后年度又符合政策调整后的房价标准,可自房价标准调整当年的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二)对在2003年6月1日以后购房且已按规定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登记手续的购房家庭,可自调整贴息标准当年的1月1日起,按政策调整后的贴息标准享受贴息政策,对以前年度的贴息不再调整。
  (三)凡属本条第(一)项所述的购房家庭,应提供符合政策规定收入受理标准的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在可享受贴息政策当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贴息结算处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手续。

  四、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的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财预[2003]123号)和《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沪财预[2004]55号)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0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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