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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4-05 | 生效日期:2005-04-05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址(财税[2005]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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