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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肾移植后抗排斥反应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石劳社[2005]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1-01 生效日期:2005-01-01
 

各参保单位,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参保人员就医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实际,决定对参保人员肾移植后的抗排斥反应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肾移植手术后,需要进行抗排斥反应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细则》规定的报销比例实行月限额报销、单独管理的办法。超出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大额保险)不予支付。

  二、限额标准(一)术后第一年,每月4000元;(二)术后第二年,每月3000元;(三)术后第三年及以后用药年份,每月2000元。
参保人员肾移植术后住院期间的抗排斥反应医疗费用,与门诊抗排斥反应费用一并计算。

  三、下列药品和诊疗项目属于抗排斥反应医疗费用报销限额支付范围:(一)抗排斥反应药品;(二)增强免疫力的药品;(三)护肝药品;(四)肝肾功能化验或血液生化全项检查;(五)血尿常规化验或血尿自动分析检查;(六)肾B超或肾彩超。

  四、参保人员肾移植手术,应按《细则》的规定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术后需要进行抗排斥反应治疗的,由所在单位于下月1-10日凭手术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审批表》、《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和一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确认。确认后,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特殊病病历本。
本通知实施前经批准肾移植手术的参保人员,于2005年3月1日前,由所在单位凭本人《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审批表》和一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登记,领取特殊病病历本。

  五、患者凭特殊病病历本和医疗保险卡到本人手术医院进行化验检查,外地手术的也可在本市选择具备肾移植手术条件的三级定点医院就医,并由专科医生详细记录病情、开具处方,然后凭处方到指定的特殊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特殊病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市区定点零售药店中选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易地安置或手术的患者到外地医院就医,应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其药品费按我市指定的药店相同药品的价格报销。在北京市安置或手术的病人,可到301医院、309医院、协和医院、友谊医院、朝阳医院(本院)就医,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未在指定医院就医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六、其它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仍按《细则》的规定报销。

  七、特殊病病历本是记载病人抗排斥反应检查和用药的专用病历本,是报销医疗费的重要依据,经治医师应如实填写,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损坏,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八、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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