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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局关于上海市环境保护(市级)专项资金申请须知的公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2-16 | 生效日期:2005-02-16 |
一、申请本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和当年本市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
(三)项目前期工作弧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四)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在“上海环境”政府网站(www.sepb.gov.cn)公布下一年度本市环境保护(市级)专项资金资助重点。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
(三)凡须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可在“上海环境”政府网站上下载申报表,填妥后,与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预审汇总后送市环保局。
(四)申请时间为每年的4-6月申请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附件1:2005年和2006年环境保护(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重点(略)
附件2:上海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市级)(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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