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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办发[2005]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公布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中,尚未制定规范性管理办法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市政府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公路基础设施附加费、盐业发展基金、蚕种价格风险金、烟叶生产组织协调服务资金、烤烟生产发展基金、柑橘开发基金、蚕桑生产发展基金、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医学科学发展基金、乡镇煤矿维简费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等11项政府性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缴入中央国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应征收的项目,要严格依法征收,做到应收尽收;对取消的项目,要及时对外公布。对不按规定取消的,一经查实,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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