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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31 | 生效日期:2004-12-01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统一发票”价格的函》(渝国税函[2004]427号)收悉。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连接式打孔发票,规格为15.30cm×7.80cm,每份为3联,工本费标准:0.24元/份。
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统一发票是针对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在指定的药品销售商店购买药品时开具的专用发票,其工本费不能向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收取。该项收费为行政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我市各级国家税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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