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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丽政办发[2005]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2-05 | 生效日期:2005-02-05 |
宁蒗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江市政府
二OO五年二月五日
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市政府泸沽湖现场办公会议精神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对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是指根据省、市政府泸沽湖现场办公会议精神,由省、市相关部门投入,用于泸沽湖环境保护和整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丽江市财政局是泸沽湖环境保护和整治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丽江市审计局要把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的审计列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市财政、审计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概预算中工程造价的公允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丽江泸沽湖省级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对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封闭运行。
第五条 为确保泸沽湖环境整治“八大工程”任务的如期完成,由丽江泸沽湖省级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先行筹集资金,全额投入泸沽湖环境整治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省九湖办和市财政安排的泸沽湖环境整治专项资金,按要求及时全额划入泸沽湖管委会基建项目资金专户,保证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及时足额到位。
第七条 2005年和2006年泸沽湖景区门票收入,在扣除税金、门票印制费、旅游团队促销费、一卡通结算手续费及泸沽湖景区综合管理运营费用后,其余部分全额划入泸沽湖环境整治基建项目资金专户,用于泸沽湖环境整治。
第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泸沽湖环境整治规划指挥部要加强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项目按工程承包合同顺利完成。
第九条 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按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计划进行安排。
一、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由泸沽湖管委会按时向市政府上报项目投资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
二、项目实施单位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申请后,由泸沽湖环境整治规划指挥部根据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集体会审,泸沽湖管委会按照会审意见拨付资金。
三、泸沽湖拆迁及征地项目所需资金由泸沽湖拆迁整治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资金由泸沽湖管委会统一拨付。
第十条 泸沽湖管委会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会人员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履行职责,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一条 泸沽湖环境整治工程项目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十二条 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泸沽湖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按计划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整治项目资金,不准用于非环境整治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对截留、挤占、挪用泸沽湖整治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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