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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编报2005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资分配[2005]1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2-05 | 生效日期:2005-02-05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编报2005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建立健全中央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现就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编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编报的原则要求
2005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编报工作,原则上仍按《关于编报2004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址(国资分配[2004]71号)的要求执行。对执行工效挂钩的中央企业,仍实行工资总额计划(预算)备案制;暂不具备执行工效挂钩条件的中央企业(含境外中央企业及产权多元化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实行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管理。
二、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编制的范围和内容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状况,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编报的范围原则上应同财务决算的范围相一致,即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址(国资发评价[2004]313号)、《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址(国资发评价[2004]306号)及《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址(国资发评价[2004]298号)的有关要求,填报中央企业及境外子企业的收入分配情况。
同时,为从单一的工资总量管理调控向全口径人工成本管理调控方式转变,各中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按照《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址(国资发分配[2004]985号)和《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址(国资发评价[2004]310号)的要求,认真做好2005年度人工成本的预算编制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英经济效益和内部收入分配的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05年3月30日前,将编制的2005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报送我委,并将《中央企业2005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申报表》(见附件1)、《中央企业2005年度人工成本预算表》(见附件2)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I301表)一并报送我委。报送数据应准确、真实、详尽。
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申报材料一式2份,附电子文档。
邮箱地址:fenpei-fp@sasac.gov.cn
附件:1.中央企业2005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申报表(附表略)
2.中央企业2005年度人工成本预算表(附表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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